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开展自行监测,依法落实企业环保责任。今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了壶关县某建材企业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案,很有典型启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发现辖区内某建材企业竖窑排放口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颗粒物2025年5月-6月间多个时段在线数据为零。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这家企业竖窑废气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2025年5月-6月颗粒物有5个时段在线数据为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流速、累计流量等参数正常状态,以上时段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未恢复正常运行,未开展手工监测,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建材企业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该建材企业做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通过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生产情况等,分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可疑行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提升了非现场问题发现率与线索转化率;再通过现场核查企业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固定证据,“线上+线下”双管齐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高效有力推进企业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赵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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