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内容你应知
这些乘梯行为被明确禁止 违者可能担责
内容提炼:
◎九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
◎学龄前儿童需在具有陪护能力的成年人的陪护下乘梯
◎乘用人违规的法律责任
条例摘要:
第十七条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质;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扰乱秩序;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学龄前儿童等需要陪护的人员应当在具有陪护能力的成年人的陪护下乘用电梯。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乘用人实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维保更严格 这些变化要注意
内容提炼:
◎维保单位应当取得许可并符合资质要求
◎禁止转包、分包维保业务
◎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维保单位发现隐患必须报告
条例摘要:
第十九条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和相应的工具仪器设备,并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二)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使用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六)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七)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八)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的;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二)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三)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四)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保障 加装电梯获支持
内容提炼:
◎使用15年以上电梯需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政府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协调机制
◎加装电梯需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电梯广告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护
条例摘要: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三)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销售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五)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旧住宅区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利用住宅小区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城区范围内电梯困人30分钟内必须到场救援
内容提炼:
◎政府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县(区)城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
条例摘要: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装备保障,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确保随时有效应答。
第三十二条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排险救援,同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和救援配合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县(区)城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救援结束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对电梯及时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来源:上党晚报)
[编辑:赵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