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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饭店就餐不慎摔伤责任谁承担

老人饭店就餐不慎摔伤责任谁承担

律师:该饭店因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马嫣婕报道:前不久,家住粮食局家属院的王先生一家人在某饭店就餐时,王先生的母亲因饭店内灯光昏暗不慎被过道的门槛绊倒,导致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为此,王先生找到该饭店要求全责赔偿却遭到拒绝。

据王先生称,2月14日中午11时30分,他们全家人约定到潞州区长兴北路的一家饭店聚餐。王先生父母所住的小区距离该饭店较近,因此两位老人提前到达。在服务人员的带领下,他们被安排至二楼的包间,由于二楼过道灯光昏暗,且过道门的底部还设置有一个15厘米高的门槛,王先生的母亲在经过过道门时不慎被绊倒。随后,饭店服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将老人搀扶到一旁的座椅休息。待家人赶到后,一同将老人送至就近的医院治疗。

经检查,老人被诊断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目前,老人已住院一周,王先生也向医院缴纳检查和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

王先生认为,母亲摔伤该由饭店承担全责,原因是该饭店的整体装修风格本就昏暗,而过道处还设置有过道门和门槛,稍不注意极易发生危险。老人在前往包厢的过程中虽有服务人员引路,但在过门槛时服务人员并未做出任何提醒,过道门周围也未设置警示标牌。

老人住院期间,王先生曾几次找到该饭店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全责赔偿,但该饭店却称,老人不慎摔伤,其家属也有责任,只愿承担一半赔偿。

根据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记者与山西弈锋诚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据律师黄倩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该饭店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在饭店过道处设置提示牌,或让服务人员在引导顾客就餐过程中进行提醒。王先生母亲在进入饭店就餐时,被门槛绊倒,导致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住院。该饭店由于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来源:上党晚报

[编辑:宋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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