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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

补助标准按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个月计发,线上线下均可申领

本报讯(记者马慧荣)日前,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省统一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我市参保城乡居民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

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办理指南》及《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此次补助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二是在缴费期间死亡,且死亡时间距首次缴费满12个月(按月计算)、死亡时户籍在本省的参保人员。

在补助标准方面,全省执行统一计算办法,即按补助对象死亡时当月适用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乘以12个月发放。对于此前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且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暂按2025年12月当地标准执行,待全省统一标准调整超过该水平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为方便群众办理,申领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进行申领。线上可通过“山西政务服务网”或“三晋通”(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人身后“一件事”专区填报申请;线下可前往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联办窗口,或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就业社保基层服务窗口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已故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若死亡超过三个月申领,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得重复领取。对未及时申报暂停待遇而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将从个人账户余额或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将面临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5年底前死亡且当地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长治日报

[编辑:宋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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