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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广告发布作出提示

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本报讯记者狄媚婷报道:为了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中秋节,有效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加大了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并对食品广告发布作出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食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也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在食品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在发布食品广告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同时,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作为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来源:上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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